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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原 告 陳玉茹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林晏安律師被 告 張旭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以其信賴被告,委託並授權被告代理出賣土地,詎被告代為收受買方交付之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後即捲款而逃,乃依委任關係及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200,000元及其利息。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巷00號,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佐,且其現因刑事案件羈押於屏東看守所,住所地與寄寓地法院均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至原告狀稱被告實際居住在由訴外人葉來春承租位之高雄市鳳山區租屋處,應與實情不符。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利,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