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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605號原 告 朱桂萱被 告 陳清秀

陳清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僅泛稱其先生之姊姊侵占公婆遺留之遺產,爰起訴請求回復原狀等語,然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致本案審判之對象及範圍為何不明,亦無從核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7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然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