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714號原 告 吳曉貞被 告 查少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計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7月25日準備書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2,378,702元,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擴張後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78,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46元,扣除原告已繳10,999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