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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714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查少峪訴訟代理人 李佳盈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吳曉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設計費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兩造間就113年3月18日委任契約,於113年9月20日簽訂增補約款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而該增補約款內容約定反訴原告同意退還設計費並負擔全部費用及延誤開業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予反訴被告,爰依此核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返還設計費等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