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魔法泡泡洗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家源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碧菁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