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82號原 告 佳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旭仕原 告 謝秋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被 告 黃願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願心經原告佳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佳禾公司)之居間仲介,與訴外人林明章簽約買受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然未依約給付佳禾公司仲介服務費,及未給付原告謝秋碧代書費及代墊費,原告爰依民法第568條、第490條第1項、第547條、第546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然查,被告之戶籍地設在高雄市楠梓區,又系爭房地亦坐落在高雄市楠梓區,該區非屬本院管轄,應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自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