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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97號原 告 曾義權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被 告 留敏煊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80,000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1071)及其上同區段1303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斷,審酌系爭房地甫於113年3月間購買,且系爭房地所在區域市場交易並不熱絡等情,認以原告主張買受系爭房地之價金數額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屬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296元,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