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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29號原 告 亞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添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被 告 陳祈廷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王振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請求塗銷股東出資額登記並為更名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該股東權之交易價額核定,如無交易價額,則以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廣亞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亞公司)中登記為被告名義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下稱系爭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出資額之交易價額為斷。而廣亞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查無起訴時之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送廣亞公司最近1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檢附之民國11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權益總額為1,834,444元,而廣亞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為1,200,000元,爰依此計算系爭出資額之時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3,657元(計算式:1,834,444元650,000元1,200,000元=993,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6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