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春天天開發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毫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建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萬8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