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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抗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30號抗 告 人 孫榮康上列抗告人聲報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誠公司)之清算人,宇誠公司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清算完結,抗告人依公司法規定於清算完結日後15日內之114年7月30日造具清算期間相關表冊,並提請股東臨時會同意通過,於114年9月10向國稅局提出清算申報,抗告人並於114年9月24日檢同清算申報書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應於國稅局決(結)算申報及清算申報核定後,公司才清算完結,始能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至於國稅局113年度結算申報及114年度清算申報之核定,需視國稅局審查情況,原審應待國稅局核定結果後再裁定,而非國稅局未核定前即予駁回。爰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非訟事件法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聲報宇誠公司清算完結,原審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回覆:宇誠公司仍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4年度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尚無法確定是否全無欠稅而駁回聲請等情,固有該局114年10月16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142555435號函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7至69頁)。然經本院再次函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115年4月13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150551451號函覆:宇誠公司截至115年4月13日止,尚無欠稅(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4年度清、決算均已申報,應納稅額為0元)等語。故宇誠公司已無原審認定清算事務尚未了結之情形,可認宇誠公司之清算事務已實質全部辦理完竣。準此,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115年4月13日函文,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