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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鄭竹廷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相 對 人 瑞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妙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28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系爭分會之申請書、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