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陳勝興相 對 人 萬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喻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0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300號),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