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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1號聲 請 人 林慧敏相 對 人 杜明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3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系爭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