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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61號聲 請 人 曾冠盛相 對 人 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憲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者,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28年聲字第179號、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114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下稱本案),並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前所提起再審之訴(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下稱前案),業經本院以前案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在案,且本院未於前案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前案既已確定在案,又未經裁命繳納裁判費,已無訴訟救助之必要,依上說明,聲請人就114年度救字第8號確定裁定提起本案,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先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