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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柏宏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於民國85年5月21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92年2月7日核准登記(登記簿第8冊、第189頁、第435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聲請人為董事長,該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擬制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