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方惠芳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南台灣醫療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台灣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台灣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至10、12至1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表格「擬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4年9月25

日函文、相對人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法人及董(理)、監事印鑑卡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33頁),是其以董事長身份,向本院聲請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相對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1、35-61、81-85頁),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至10、12至14條如附件表格「擬修正條文」欄所示,涉及董事會及董事之職權、組成及召集、財產管理之方法等事項,係屬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系爭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亦無不合,則聲請意旨聲請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擬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至4、11條之變更,僅係修訂財團法人

名稱、設立宗旨、設立基金來源、變更會址及相關文字修正,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件:財團法人南台灣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110年12月28日(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