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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德松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所定之董事人數,經相對人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教育部112年10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36071號函、相對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59頁),是其以董事長身份,向本院聲請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相對人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單、簽到表、會議紀錄、教育部114年10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08926號函等件(見本院卷第11、13-39、61、63、65-67、69頁)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關於董事人數之調整,性質上屬相對人組織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表:

條次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一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