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天公廟法定代理人 辜建華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茲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計6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尚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天公廟,然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為之,而應分別情形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性質上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表條次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三條 本法人設立之宗旨係本儒教之精神,傳揚儒教、佛教、道家思想等教義宏揚固有文化,提高倫理道德、改進社會風氣、導致社會和祥。闡揚國策、勸化人心向善並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本法人設立之宗旨,係本儒家道德教化之精神,提倡儒、道、釋三教思想,弘揚固有文化,勸化人心向善,推動社區服務及辦理公益慈善事業,以引導社會產生善良風氣。 本法人之設立宗旨,照原條文之旨意做文詞字意之調整,使之精簡扼要易懂。 第五條 本法人設董事十五人,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名應選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由現任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本法人置董事十五人,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名應選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由現任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本法人設董事十五人,…。爰修正為本法人置董事十五人,…。 第十一條 董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常務董事、董事、常務監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乙次,常務董事、董事、常務監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因原條文董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未有連任次數之限制,經董事會決議,爰修正為董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十二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召開董事會選舉下屆董事、監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召開董事會選舉下屆董事、監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董事長逾期不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二分之一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 增列董事長逾期不召開董事會辦理下屆選舉時之處理規定,以避免產生董監事會改選延宕,而無法產生新董監事會。 第十七條 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至本法人財產之不動產處分,由全體董事四分之三出席,由出席董事四分之三通過行,並經信徒大會追認通過,專案報告主管機關核備准後,始得為之。動產部份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由出席董事三分之二通過,即可出售、贈與,並核報主管機關核備。 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至本法人財產之不動產處分,由全體董事四分之三出席,由出席董事四分之三通過,並經信徒大會追認通過,專案報告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動產部份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由出席董事三分之二通過,即可出售、贈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刪除條文中多餘之贅字。 第二十一條 之一 由高雄縣政府贈與之土地,於本法人解散時,其所有權應歸屬於高雄縣,其地上物亦同,併應受左列各款之限制。 一、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 二、不得設定典權或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由高雄縣政府贈與之土地,於本法人解散時,其所有權應歸屬於高雄縣,縣市合併後,則歸屬於高雄市,其地上物亦同,併應受下列各款之限制。 一、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 二、不得設定典權或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因高雄縣市合併後,高雄市為續存院轄市名稱,爰本條文增列…,縣市合併後,則歸屬於高雄市,…。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