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建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陳啟川先生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啟川先生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陳啟川先生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啟川先生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0年5月3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14 年5月27日召開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司法院秘書長96年3月28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02946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本院102年法登他字第170號法人登記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董事會已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114年5月27日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出席簽到單、會議視訊照片、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主管機關文化部114年6月19日許可修正函文等為證,堪信為真,核其決議方法亦符捐助章程之規定。本院審酌聲請變更之第6條,係關於董事人數之調整,屬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變更,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又聲請人陳稱變更之理由,係系爭法人董事會考量財團法人法第39條所規定董事會人數為5人至25人,為因應系爭財團法人將來董事人數可能變動,將捐助章程之董事人數修改為5至9人,可免每次變動皆需修改捐助章程及報請主管機關、法院核備之程序,尚屬合理,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亦無直接牴觸,且此一捐助章程之變更,業經主管機關文化部函准核定,因認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仍應注意不得違反財團法人法第39條「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之規定,亦即董事人數不得為
6 人或8 人。
四、至附表所示章程修訂日期、次數之變更,僅係增列該章程修正次數及日期,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條目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九人組成,其中1人為董事長,得設副董事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董事會議之車馬費。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其中1人為董事長,得設副董事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董事會議之車馬費。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修正為「由董事五至九人組成」。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增列: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