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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高堂恩相 對 人 信義醫療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信義醫療財團法人(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旗下機構方舟護理之家業於民國114年7月24日經高雄市核准而於114年8月1日正式歇業,並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係指財團依捐助章程所設置之董事、監事之組織成員不健全,董監事人數過多或缺額,致影響於財團目的事業之執行及會計事項之稽核而言。而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係指關於財團內部之職員之選舉、財產之用途、資金之存放、支出等關於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有欠缺。至於所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者乃係指增減董事、新設監事或精簡裁併財團內部組織以節省費用之謂(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抗字第1344號裁定意旨參照)。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114年9月26日召開第9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條等情,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第9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本院卷第5-15頁)。惟觀諸聲請人提出之附表所示修訂條文內容(本院卷第11-12頁),主要係為刪除歇業之機構,並據而修訂修正沿革及第4條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條得向法院聲請必要處分之範圍。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附件: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