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丁文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於民國82年4月27日經核備設立,並經本院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記載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並以董事長「丁文祺」為法定代理人,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見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係以自身作為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主體,核與首揭規範不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附表:
條次 擬修正條文 原訂條文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暫定十七人,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鳳甲國中現任校長為當然董事,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七人,由現任董事互選。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暫定十七人,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