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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詹夏圍 指定送達地:高雄市○○區○○○街00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聖召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聖召會捐助章程暨組織管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聖召會捐助暨組織管理章程第3條、第5條至第20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新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8日召開第5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並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暨組織管理規章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如不屬於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非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之章程變更者,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就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3條、第5條至第2

0條所示部分准予變更之聲請,業據提出第5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名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前組織暨管理規程、捐助章程暨組織管理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新修正條文欄

第1條、第2條、第4條僅係變更財團法人名稱、說明主事務所地址及說明傳教理念,此與前揭規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要件無涉,乃屬毋庸經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取得向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聲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與首揭規定及要旨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