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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丁文祺代 理 人 張淑貞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高雄市教育局於民國82年4月27日核備設立,並於113年3月11日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中「常務董事」職務於110年10月8日修訂章程時誤刪除,經113年度第12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聲請變更捐助暨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為憑,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又相對人於113年12月14日召開第12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有該次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可稽,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之內容,關於修正後第6條增訂常務董事、選任程序、無給職等內容,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前揭修正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114年2月4日高市教社字第11430792500號函許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附表:

條次 修正條文 原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暫定十七人,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鳳甲國中現任校長為當然董事,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七人,由現任董事互選。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暫定十七人,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自82年成立時,即設有常務董事7人,110年10月8日修訂的章程,誤將常務董事刪修掉。 另因基金會事務運作需配合鳳甲國中校務,故現任校長為當然董事。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