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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19號聲 請 人 盛善山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0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但所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二、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經撤回生效或駁回確定時,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要保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經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為防杜伊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08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2號受理,於114年8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7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臺北地院就系爭執行事件,於113年7月30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經富邦人壽陳報已依前開執行命令執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債權,南山人壽則陳報聲請人有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保險契約債權;聲請人就前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4年6月9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08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聲請人於前開裁定提出異議,復經臺北地院於114年10月8日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56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富邦人壽、南山人壽均已解繳保單解約金至臺北地院等情,有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13年7月30日及114年4月18日執行命令、富邦人壽113年8月13日陳報狀、南山人壽陳報狀與臺北地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56號裁定在卷可憑(卷第53-55、61-67、79-89、128-132頁),堪認屬實。

㈡依上,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保險契約,預

估保單解約金約新臺幣2,026,304元,而聲請人之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另有3人,為避免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遭部分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本院認雖有繼續扣押聲請人上開保險契約債權之必要,但其後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等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㈢此外,消債條例之保全處分既明定「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

定前」,方得為之,則聲請人之清算聲請,於本件保全處分裁定期間屆滿前,如經撤回生效(按:依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後段規定,須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或駁回確定,本件所為保全處分,均失其效力。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附表:編號 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繳解約金數額 備註 1 盛善山/ 盛治正 富邦人壽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591,305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2 盛善山/ 盛鴻正 富邦人壽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591,125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3 盛善山/ 盛恬 富邦人壽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592,499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4 盛善山/ 盛善山 南山人壽 滿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185,142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5 盛善山/ 盛愉 南山人壽 威利年年2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66,233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