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許敏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0號裁定准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既已開始清算程序,除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外,其餘債權人對聲請人已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故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