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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31號聲 請 人 曾寶玉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0914號強制執行事件(含聲明參與分配及併案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但所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二、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經撤回生效或駁回確定時,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要保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經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為防杜伊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0914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前開保單之強制執行程序,惟關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67號受理,於114年9月1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8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及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臺北地院就系爭執行事件,於113年11月21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富邦人壽、凱基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經富邦人壽陳報已依前開執行命令執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債權,凱基人壽則陳報聲請人有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保險契約債權;臺北地院於114年11月14日以執行命令終止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命富邦人壽、凱基人壽將終止保險契約後聲請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向該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撤銷有關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保險契約債權之扣押命令,經富邦人壽、凱基人壽解繳解約金予臺北地院,待製作分配表等情,有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1月21日及114年11月14日執行命令、富邦人壽113年11月28日及114年12月1日陳報狀、凱基人壽114年2月12日及同年12月5日函、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卷第23-53頁),堪認屬實。

㈡依上,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各

該解約金之數額不少,且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68歲,年事已高,於清算事件陳稱其自113年11月起無業,財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等語,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債權,確屬聲請人重要之責任財產。又聲請人於清算事件所陳報之債權人有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而依臺北地院前開執行命令所載,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為避免聲請人之財產遭部分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本院認雖有繼續扣押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債權之必要,但其後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等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㈢此外,消債條例之保全處分既明定「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

定前」,方得為之,則聲請人之清算聲請,於本件保全處分裁定期間屆滿前,如經撤回生效(按:依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後段規定,須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或駁回確定,本件所為保全處分,均失其效力。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附表:編號 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數額 備註 1 曾寶玉/ 鄭少華 富邦人壽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85) Z000000000-00 176,687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2 曾寶玉/ 鄭少華 富邦人壽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85) Z000000000-00 278,476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3 曾寶玉/ 鄭少華 凱基人壽 滿意人生終身保險 00000000 169,472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4 曾寶玉/ 鄭少華 凱基人壽 得意人生終身保險 00000000 89,706元 業經臺北地院撤銷執行命令 5 曾寶玉/ 鄭少華 凱基人壽 得意人生終身保險 00000000 89,706元 業經臺北地院撤銷執行命令 6 曾寶玉/ 鄭少華 凱基人壽 新新百樂福單利增額甲 00000000 70,688元 業經臺北地院撤銷執行命令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