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許惠萍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更生(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惟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經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5562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程序終結時,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分別設有明文。是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強制執行之權利均應不受影響。再參以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尚非作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參酌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審慎為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陳明其債權人共

2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2號受理,嗣於114年9月2日調解不成立,並於114年9月8日具狀聲請更生(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向本院聲請以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1月14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清償,國泰人壽於114年4月7日函覆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遠東銀行於114年5月5日聲請暫緩執行2個月,本院於114年5月6日准延緩執行2個月(自114年4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遠東銀行復於114年5月22日聲請續為強制執行;因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12月9日以執行命令終止如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之主契約,准許遠東銀行向國泰人壽收取解約金,並撤銷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保險契約債權之扣押命令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函、國泰人壽函及遠東銀行聲請狀等件(本院卷第15-33頁)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固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債權現受強制執行為由

,聲請本院為保全處分。然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聲請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與清算程序係以債務人既有財產為清算財團分配於債權人,尚所不同。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係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且解約金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所定數額(即114年146,730元、115年149,358元),自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遠東銀行繼續執行聲請人對於國泰人壽如附表編號2之保險契約債權,並無礙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其次,倘其餘債權人欲行使債權,得於系爭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或併案聲請強制執行,亦不妨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釋明有何保全處分之緊急或必要情形存在,則僅憑聲請人已聲請更生之事實,尚難認有以保全處分裁定停止對如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附表(新臺幣):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契約名稱 保險契約號碼 預估解約金(算至114年7月21日) 1 許惠萍/ 翁暐程 美意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106,929元 2 許惠萍/翁嘉綺 雙囍年年 0000000000 224,003元 3 許惠萍/翁嘉綺 鍾愛終身 0000000000 6,737元 4 許惠萍/翁嘉綺 達康101終身 0000000000 2,762元 5 許惠萍/許惠萍 富貴保本三福 0000000000 116,370元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