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許耀宗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許耀宗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號受理,於114年3月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自稱:

伊與前配偶詹慈嬿於111年4月15日離婚,離婚前詹慈嬿曾幫伊購買保險,離婚後詹慈嬿已將保單全部解約退保等語(更卷第89頁)。又其自112年1月起迄今,於市場擺攤賣水果,112年1月至113年9月營業額約80,000元至90,000元,每月淨利約50,000元(調卷第210頁),於113年10月至114年7月每月淨利,依其提出之工作收支記帳表記載(其中租金成本,依租賃契約書所載應為5,500元、非9,000元),各為44,600元、49,400元、33,800元、32,100元、23,000元、40,901元、22,000元、32,957元、33,532元、29,378元;於112年4月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未領取其他給付、津貼或補助。⒉上開各情,有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53-15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01-103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1-56頁)、信用報告(更卷第57-64頁)、勞保職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9-40頁、更卷第219-220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223-22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43-14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75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223-225頁)、存款資料(更卷第113-130頁)、聲請人陳報狀、補正狀(更卷第89-89之1、217、311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105頁)、工作照片(更卷第107頁)、工作收支記帳表(調卷第41-43頁、更卷第91-99、313-321頁)、進貨單據(更卷第323-337頁)、攤位租賃契約書(更卷第339-343頁)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及收入情況,爰以其113年10月至114年7

月經營水果攤之平均每月淨利34,167元【計算式:(44600+49400+33800+32100+23000+40901+22000+32957+33532+29378)÷10=34167,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34,80

6元(含每月分攤其母郭錦梅之房貸6,000元,更卷第101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郭錦梅所有之房屋內,每月幫忙分擔6,000元,惟未舉證以實其說,經本院向高雄銀行函詢郭錦梅之貸款狀況,依回覆結果可見:郭錦梅之每月房貸月付金12,306元,係由郭錦梅之高雄銀行帳戶逐月扣款,且該帳戶每月除老年年金存入外,並無其他款項存入等情(更卷第285-288頁),則難認聲請人有實際給付郭錦梅房租或負擔房貸之事實,故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4,559元為度【計算式:19248×(1-24.36%)=14559】,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部分,要難可採。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其稱須扶養其母郭錦梅及其子女

許○安、許○榛,每月各負擔4,000元、12,000元、4,000元等語(更卷第103頁)。經查:

⒈聲請人之母郭錦梅係48年生,其於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

為3,436元、5,595元、5,166元(均為營利、利息所得),名下有2015、2019年出廠之車輛各1部,並有高雄市大寮區房屋1筆、土地4筆(現值共1,327,500元);其健保雖投保於大高雄青果加工職業工會,惟聲請人陳稱郭錦梅現無工作。又郭錦梅自112年1月至113年4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每月17,097元,113年5月起改為每月18,350元;於112年4月領全民普發6,000元等情,有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61-16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7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21-22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75頁)、診斷證明書(調卷第35-37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169頁)、受扶養切結書(更卷第171頁)、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下稱高雄銀行,更卷第277-309頁)在卷可查。

⒉本院審酌郭錦梅每月領有老年年金18,350元外,名下有房屋

及土地,且其高雄銀行帳戶截自113年12月30日,有存款30萬元以上(更卷第288頁),佐以其每年尚有營利所得、存款之利息所得,應足以維持生活,目前尚無受扶養之必要,爰不將此部分列入聲請人之扶養費支出。

⒊聲請人子女許○安係106年生,現就讀國小、許○榛係110年生

,現就讀幼兒園,2人於111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於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又許○安分別於114年2月、6月各領有獎學金500元、獎助學金2,000元;許○榛自112年1月至4月領有兒童公共化即準公共托育補助每月9,500元,5月至12月調為每月3,500元,113年1月至2月再調為每月8,000元;自112年5月起迄今領有育兒津貼每月6,000元等情,有111至113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更卷第191-213頁)、社會及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5-65頁)、就學證明(調卷第95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更卷第81-8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85-87頁)、離婚協議書(更卷第229頁)在卷可查。

⒋聲請人雖稱單獨扶養許○安,惟離婚協議書記載子女由雙方共

同行使權利義務負擔(更卷第229頁),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源於父母子女身分關係而來,未任親權一方,仍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本院因認聲請人應與其前配偶詹慈嬿共同負擔許○安、許○榛之扶養費。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所述,許○安與聲請人同住,許○榛則與詹慈嬿同住(更卷第89頁),可認其等均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等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由聲請人與詹慈嬿共同負擔,則聲請人應負擔之許○安扶養費為7,280元(計算式:14559÷2=7280),逾此範圍部分,不予採計;至聲請人應負擔許○榛扶養費為4,280元【計算式:(00000-0000)÷2=4280】,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許○榛之扶養費4,280元,既未逾此範圍,尚為可採。

㈤綜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4,167元,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1

4,559元及子女扶養費各7,280元、4,000元後,剩餘8,32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8328),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4,357,400元(調卷第151、203、163、149、173、

147、139、177、185、143、135、169、21、25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44年(計算式:0000000÷8328÷12=44)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