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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林進來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進來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8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2月2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1982年出廠車輛1部(逾檢逕行註銷),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無有效保險契約。

2.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自112年1月起迄今擔任派遣零工清潔員(雇主:正義理髮廳、蘇羽茳),每月約14,400元;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自112年1月至12月每月4,961元、自113年1月起每月5,238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

3.上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29-33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10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47-49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1-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7-5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53-58頁)、戶籍謄本(更卷第7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35-3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39頁)、存簿(更卷第57-5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61-65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1-42頁)、薪資條、薪資袋(調卷第43-45頁、更卷第53頁)、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調卷第87-91頁、更卷第55頁)、公路監理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函(調卷第35-39頁)、聲請人補正狀(更卷第43-45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51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41頁)等附卷可證。

4.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及健康情況,爰以其自稱每月收入加計老年年金給付共19,638元(計算式:14,400+5,238=19,638),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1,300

元(有房屋租金6,000元,調卷第15-17頁),並提出租約(更卷第67-7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19,638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9,248元後,剩餘39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751,253元(調卷第111、109、121、21-23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1年(計算式:751,253÷390÷12≒161)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