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聲 請 人 陳宥蓁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宥蓁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2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7月16日調解不成立,即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2年5月起迄之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5-23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3-47頁)、信用報告(調卷第49-61頁)、戶籍謄本(更卷一第76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9-41頁、更卷一第37-3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一第721-73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4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4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一第71-7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一第6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一第111-167、741-755頁、更卷二第113-125頁)、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89-93頁)、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一第67頁)、呱呱呱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一第97-99頁)、長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73頁)、泰樂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一第77頁)、大晴國際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二第69-79頁)、薪資單(更卷二第105-111頁)、收入切結書(更卷二第97-103頁)、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每週帳單明細(更卷一第169-707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二第89-91頁)、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更卷一第81-83頁)、聲請人115年3月10日補正狀(更卷二第141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二第41-59頁)、遠雄人壽函(更卷二第61-67頁)、南山人壽函(更卷二第81-8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大晴國際
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1月至8月平均每月收入,共32,893元(計算式:125,089÷4+12,971÷8=32,893,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均同),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248元(含房屋租金,調卷第21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書(更卷一第709-719頁、更卷二第9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主張以19,248元計算,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2,89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9,248元後,剩餘13,645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420,665元(調卷第95-99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9年【計算式:(1,420,665-15,092)÷13,645÷12≒9】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705,644元 (調卷第35-37頁) 113年度 678,253元 2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5,092元 112年7月17日領取保險給付1,140元。 (更卷二第41-59、119)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父親陳明安 (更卷二第81-87頁)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父親陳明安 (更卷二第61-67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91-93頁) 112年5月至12月 388,039元 113年1月至12月20日 596,258元 2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67頁) 113年12月25日至114年2月28日 71,812元 3 呱呱呱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99頁) 114年4月14日至16日 4,928元 4 長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73頁) 114年4月25日至5月12日 16,197元 5 富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37-39頁、更卷二第141頁) 114年5月19日至21日 5,000元 6 泰樂國際文化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77頁) 114年6月2日至7月25日 55,635元 7 大晴國際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更卷二第73-79頁) 114年8月6日至11月 125,089元 8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69-707頁) 112年5月至12月 30,706元 113年2月 6,371元 114年3月至4月 8,891元 9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二第91頁) 114年3月17日至30日 1,276元 10 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直銷收入 (更卷一第81-83頁) 112年5月至12月 13,654元 113年 26,321元 114年1月至8月 12,9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