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聲 請 人 孔惠芬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陳東晟律師、王彥凱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更生,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更生之聲請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移付調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苟其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該案卷下稱前卷)受理,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更生之聲請為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16號受理(該案卷下稱調卷),於114年8月20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更生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因有若干事項須釐清,本院先後於114年9月18日、115年2月1
0日通知聲請人於114年10月23日、115年3月13日前補正包含自112年6月起迄今各項工作內容、地點、時間、雇主或發薪者之切結書等資料,並於114年9月23日、115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42、45、157-158、167頁)。聲請人雖於114年10月23日、115年3月18日具狀提出部分補正資料,陳稱:伊自112年6月起迄今無任何職業或工作,僅依賴勞保老年年金及擔任流浪狗志工之車馬補助維持生活,伊未使用郵局帳戶以外金融機構帳戶等語;又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12年6月起迄今領有勞保老年年金(於112年6月至113年5月每月13,953元,自113年6月起迄今,每月15,012元)及擔任流浪狗志工之車馬補助3,000元等語(更卷第77-81、283頁)。
惟聲請人就本院所命補正之工作內容、地點、時間、雇主或發薪者等事項,仍未為提出任何證據為釋明。
㈢聲請人於114年6月19日提出第一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記載其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包含租金,承租處為高雄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房屋),每月租金4,000元等語(前卷第15-16頁);嗣於114年8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行調解程序時,聲請人之代理人陳東晟律師、王彥凱會計師陳稱:聲請人之租金地點係其本人承租之房子,用以作為流浪狗中途照顧中心等語(調卷第118頁);聲請人復於114年10月23日補正狀,再次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仍記載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包含系爭房屋之租金(更卷第82頁),並陳稱:伊自112年6月起迄今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月租金為4,000元,該房屋所有權人與伊無任何親屬關係,伊之戶籍設於高雄市苓雅區鼓中里苓雅市場115號,伊並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等語(更卷第78頁)。惟聲請人於115年4月15日本院調查程序時改稱:伊係於109年時短暫居住伊胞妹所有之系爭房屋,伊聲請前2年沒有房租支出,伊係住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下稱九如四路址),擔任照顧狗的中途之家之志工,該屋樓上有1間小房間,而該屋係該中途之家之負責人許貴良向別人承租,並免費讓伊住,伊未補正相關資料之原因,係伊因照顧流浪狗很忙,沒有時間處理等語,則其實際住居所,及是否有承租系爭房屋之支出,已與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解程序所述及所提出補正狀之記載,互有齟齬。其次,聲請人之代理人王彥凱雖於115年4月15日調查程序陳稱:係因聲請人當時未詳細說明擔任其志工情形,致代理人誤以為聲請人係該機構負責人等語(更卷第307頁)。然而,聲請人既陳稱其係某狗的中途之家之志工,住在位於九如四路址之中途之家,而該中途之家之負責人為許貴良,其何以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補正狀均記載系爭房屋為其租屋處及實際居住地址?則其是否有使用或承租系爭房屋,又是否在系爭房屋或九如四路址擔任中途之家實際負責人?均非無疑。㈣聲請人於115年4月15日本院調查程序時,就本院所詢其所稱
中途之家之飼料費、醫療費來源為何,聲請人陳稱:都有人捐贈,不能募款,有救到狗時候就在臉書PO文,會有人捐贈,捐贈之金額足夠負擔飼料費、醫療費,安置狗之數量為4、50隻,租金及每名流浪狗志工每月車馬費3,000元,均自捐款支付,係負責人許貴良在處理錢及捐款之事,這部分伊不太清楚,許貴良係拿現金給志工,除伊之外,另有3名志工,中途之家臉書網站係志工(包含伊在內)經營,誰有空誰處理等語(更卷317-311頁),則依其所述,該中途之家之飼料費、醫療費、租金乃至於志工費用,均為捐款所出,而金錢事宜,則概由許貴良經手處理,聲請人僅係擔任志工而以。惟查,臉書社群網站有以「小天使小型品種犬認養平台#小天使毛孩中途之家#」為名稱之社團(下稱系爭社團),聲請人係系爭社團之管理員,而該社團有11萬位會員,經本院提示系爭社團之貼文截圖後(更卷第313-451頁),聲請人陳稱:系爭社團當初是別人幫伊等人設定,有很多管理員,志工有空就處理,伊只是管理員之一而已,該社團已經成立很久,差不多有10年,商品都是別人贊助或廠商捐贈,助養是小額捐款,而志工多係義務工作,錢都在許貴良那邊,醫療費用醫生那邊可以欠,有些錢必須給現金,而由許貴良保管,伊等人要買什麼東西,再向許貴良拿,其實大家都要貼錢,因為都不夠用、志工跟小幫手是一樣的,都是領車馬費,醫療費用從部分捐款來付,亦由許貴良支付,不夠時候就由大家湊一湊等語(更卷308-310頁)。然而,聲請人自承臉書帳號「Huifin Kung」係其所使用,而該臉書帳號在系爭社團頻繁發文,且以「愛媽」自稱,曾發文徵求「小幫手」,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時薪200元(1年調1次,有三節獎金),每日工作4至6小時,工作時間每日約4至5小時,時薪200至250元,可見聲請人所稱「志工」或「小幫手」,實為系爭社團或其所述中途之家之計薪人員。又系爭社團之貼文除提及系爭社團係由聲請人「單打獨鬥」成立,並稱提供犬隻醫療協助、飼料、保健品、篩選認養人外,另有義賣團購收入(Happybaby小天使義賣群組),且舉凡:愛媽聊聊、義賣商品訂購及介紹、認養人審核流程、認養費用改為6,000元、助養感謝文(含月份、姓名、金額)、助糧名單(含日期、姓名、金額)、誠徵小編義賣小幫手(時薪、有三節獎金)、活動照片(寵聚、毛孩見面會、高雄場見面會)等,均可見係由聲請人之臉書帳號所發布;甚者,多張動物醫院之門診收費明細表及檢查報告,其上記載飼主名稱亦為聲請人本人。其次,聲請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就本院所詢認養費用用途、照片拍攝地點、義賣商品、助養、助糧、講座、寵聚、見面會等實際情形均知之甚詳,堪認相關活動之舉辦、收款,均曾經由聲請人之手,則其就系爭社團或其所稱中途之家,乃具有決策、領導、評估之權力,而為重要之主導人,尚與其所稱「負責人為許貴良」、「其僅為志工、小幫手」云云不符。再者,聲請人於本院詢及該中途之家相關款項、實際負責人及車馬費來源時,泛以前詞推諉,就負責人及金錢來源去向等重要環節,一概推予許貴良,既與系爭社團之貼文截圖之內容不符,顯有避重就輕之舉,則其不無隱匿其就經營系爭社團或該中途之家可得真實收入之情事,實難認其主張之工作及收入狀況為真。
㈤此外,聲請人陳稱其除勞保退休金外,僅有志工車馬補助費
每月3,000元,然經本院命其補正志工車馬補助費之來源以證此情,其迄今仍未提出任何證明,足見其所述並無佐證,難信為真。從而,本院無從自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認定其真實之收入狀況,因認聲請人有到場未為真實陳述,或拒絕提供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更狀況報告之情事,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有違債務人聲請更生之協力義務,而無加以保護之必要,則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