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聲 請 人 劉佳媛代 理 人 王銘鈺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劉佳媛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9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8月20日調解不成立,即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
表一。又聲請人在家照顧子女、罹輕微失智症之婆婆,無業,自112年7月起迄今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7-3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15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3-25頁)、信用報告(更卷第127-133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7-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5-3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53-15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1-8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9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9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更卷第223-225頁)、存簿(更卷第147-152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135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33頁)、配偶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181頁)、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83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103-121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配偶每月給付生活費15,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3,699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5頁)乙節,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其配偶與婆婆、大嫂共有房屋居住(調卷第59頁),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5,403元為限【計算式:20,364×(1-24.36%)=15,403】,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3,699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15,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3,699元後,剩餘1,301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30,051元(調卷第49-53頁),扣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9年【計算式:(630,051-27,732)÷1,301÷12≒3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7,732元 ①113年5月22日、8月14日、8月20日、114年6月11日各保單借款1,060元、15,000元、19,637元、6,000元。 ②112年11月13日領取保險給付70,270元。 (更卷第105、119-121、149-150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配偶給付生活費 (更卷第181頁) 112年7月起迄今 每月15,000元 2 聲請人長子領取之就學補助 (更卷第148-149頁) 112年7月27日、8月27日 各7,000元 3 表姊劉瑞盈資助 (更卷第151、219頁) 113年11月13日 10,000元 4 廢車回收 (更卷第151頁) 114年4月21日 300元 5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