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 請 人 蔡美慧代 理 人 陳雅貞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蔡美慧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1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5月21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卷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
表一。又聲請人112年5月1日至8日因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薦髂關節炎入院手術,自112年4月起迄今無業,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3-47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1-3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5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1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7-31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3-41頁)、戶籍謄本(更卷第9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51-5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57-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5-38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239-242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4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43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51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65-83頁)、胞兄蔡明機之存簿(調卷第81-84頁、更卷第211-217頁)、蔡明機出具之切結書(調卷第49頁、更卷第53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55頁)、林昆金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237頁)、聲請人114年8月26日及11月18日陳報狀(更卷第47-50、199-201頁)、中正脊椎骨科醫院診斷證明書(調卷第57頁)、醫療費用收據(調卷第69頁)、輔具收據(調卷第71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99-122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胞兄蔡明機1
14年1月起每月給付生活費,加計每月領取之租金補助,共18,600元(計算式:15,000+3,600=18,60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8,187元(含每月租金7,500元,更卷第49、199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調卷第85-105頁)、收據(更卷第9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8,187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18,6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8,187元後,剩餘413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318,447元(調卷第123-141頁),扣除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09年【計算式:(3,318,447-300,864)÷413÷12=6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項 目 內 容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保單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00,864元 112年5月16日至8月7日領取保險給付共329,759元。 (更卷第99-122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男友林昆金資助 (更卷第237頁) 112年4月 12,000元 2 聲請人胞兄蔡明機每月給付生活費 (調卷第49頁、更卷第53頁) 113年 每月13,000元 114年1月起迄今 每月15,000元 3 租金補助 (更卷第39、211-217頁) 112年11月至113年2月 每月4,000元 113年6月3日 15,641元 113年7月 5,040元 113年8月 11,297元 113年9月至12月 每月5,040元 114年1月起迄今 每月3,600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