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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陳燕惠代 理 人 呂喬慧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2號受理,於114年6月1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2001年出廠車

輛1輛;其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單為醫療險,無解約金。

⒉聲請人陳稱其自105年7月1日起迄今在高雄市小港區漢民市場

之熟食攤(雇主吳玉明)打零工,每月收入約17,000元,其成年子女未給付扶養費等語;於113年3月19日領有國泰人壽113,073元理賠金;於114年11月領取全民普發10,000元,未領取其他津貼、給付或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7-21頁、更卷第55-5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45-46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1-14頁)、當事人信用報告(更卷第61-6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3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41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5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7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3-35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5-1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71-73頁)、存簿資料(更卷第69、145頁)、父母親除戶戶籍謄本(更卷第8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更卷第131-139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更卷第147-153頁)、國泰人壽理賠給付明細(更卷第49頁)、收入說明書(更卷第51頁)、工作照片(更卷第53頁)、林佑仙(長子)切結書、購屋資料等(更卷第229-241頁)、林珈伯(次子)切結書、購屋資料等(更卷第243-247頁)、聲請人陳報狀(更卷第43-44、143-144、227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141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爰以其任職於熟食攤之平均每月收入17,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6,00

0元等語(含房屋租金5,000元,更卷第75頁),並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更卷第75-8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部分,尚為可採。

㈣綜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17,000元,扣除其個人必要支

出16,000元後,剩餘1,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1000),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8,750,459元(調卷第8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729年(計算式:0000000÷1000÷12=7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