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聲 請 人 黃品叡代 理 人 周振宇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黃品叡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78號受理,於113年12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4年8月11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2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3-4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3-14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91-196頁)、信用報告(卷第197-217頁)、戶政資料(卷第3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9-5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55-5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19-12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2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77-179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677-68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663-675頁)、存簿(卷第347-621頁)、收入切結書(卷第339頁)、薪資袋(卷第327-337頁)、台灣人壽函(卷第139-166、323頁)、全球人壽函(卷第243-303頁)等附卷可證。
⒊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晉昕企業社1
14年1月至9月平均每月收入37,688元(計算式:339,195÷9=37,688,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24,200元(無房屋租金,卷第14頁)云云。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佐以聲請人自陳:住於其舅舅所有房屋(卷第183頁),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5,403元為準【計算式:20,364×(1-24.36%)=15,403】,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扶養長子黃○鈞、母親A01,月支出扶養費各10,000元、3,000元乙節(見卷第14頁),查:
⒈聲請人與離異之前配偶A02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黃○鈞(000
年0月生);聲請人母親A01(45年生)與85年4月20日已歿之配偶即聲請人父親黃O榮,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2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卷第219頁)、親屬系統表(卷第326頁)可佐。
⒉長子黃○鈞現就讀幼兒園,112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
,名下無財產,114年11月領取普發現金10,000元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23-227頁)、在學證明書(卷第22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25-129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卷第173-175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A02應共同負擔黃○鈞之扶養義務。
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黃○鈞與A02同住(卷第325頁),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5,403元),再由聲請人與A02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7,702元(計算式:15,403÷2=7,702),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⒊母親A01罹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112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
報所得,名下無財產;112年8月起迄今領取之各類收入及補助如附表三;自113年6月21日起於高雄市私立雙喜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雙喜中心)居住,113年6月21日至12月共支出63,667元,114年1月起每月支出5,000元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29-233頁)、凱旋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53頁)、雙喜中心繳費證明(卷第237-23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3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43-346頁)、全球人壽函(卷第689-691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167-16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13-11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17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卷第185-18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77-179頁)、存簿(卷第623-637、699頁)附卷可稽。A01固於雙喜中心居住,惟114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支出之長期照顧費用僅5,000元,而A01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5,741元,已逾每月應支出之長期照顧費用,聲請人復未舉證A01有何其他必要支出費用數額,聲請人支出A01扶養費即非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7,688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5,403元、子女扶養費7,702元後,剩餘14,583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740,699元(卷第15、191-196頁),扣除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年【計算式:(2,740,699-6,056)÷14,583÷12≒16】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2,289元 (卷第43-45頁) 113年度 359元 2 車輛 2013年出廠自小客車 1部 廠牌:賓士 (卷第47頁) 3 保單解約金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停效,無解約金 (卷第139-166、323頁)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056元 (卷第243-303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高亞開發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第339頁) 112年8月至113年10月 每月50,000元 2 晉昕企業社工作收入 (卷第327-337頁) 113年11月至12月 74,262元 114年1月至9月 339,195元 3 贖回境外安聯收益成長積美基金之收入 (卷第663-675頁) 112年9月23日至113年5月27日 17,311元 4 股利所得 (卷第43-45頁) 112年 16元 113年 359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財交所得(卷第43頁) 112年 98元 6 國泰世華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利息所得(卷第43頁) 112年 1,960元 7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附表三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A01 傷病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卷第167-169頁) 113年5月 8,500元 中低收入失能老人養護服務補助 (卷第167-169頁) 113年8月至9月、113年11月至12月 每月22,000元 113年10月 18,330元 114年1月起迄今 24,000元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卷第113-116頁) 113年4月至7月 每月8,329元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卷第177-179頁) 112年8月至12月 每月5,464元 113年1月至2月 每月5,741元 113年3月至7月 每月3,384元 113年8月起迄今 每月5,741元 重陽禮金 (卷第629、637、699頁) 112年10月6日 1,500元 113年9月27日 1,500元 114年10月15日 1,500元 高市慰助金 (卷第699頁) 113年9月4日 5,000元 普發現金 (卷第629頁) 114年11月12日 10,000元 全球人壽保險給付 (卷第625-627、631、635頁) 113年3月20日至12月2日 201,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