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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聲 請 人 黃宜楨代 理 人 鄭俊彥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

國95年7月起,分80期,週年利率3.88%,每月清償16,528元,惟聲請人未依約繳款,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95年10月通報毀諾等情,有台新銀行函(更卷第31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69-76頁)可參。聲請人陳稱其於毀諾時與楊竣偉於菜市場銷售女用皮包,每月收入約19,200元至22,000元(折衷計算約20,600元)等語,又其當時未投保勞保等情,有收入切結書(更卷第309-311頁)、勞保投保資料(調卷第41-42頁)可稽。是以聲請人於毀諾時之收入狀況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實難再負擔每月16,528元之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則其於114年7月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1號),於114年7月2日調解不成立後,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自不受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前段之限制。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2、113年均無申報所得,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65,521元。又其罹甲狀腺惡性腫瘤第1期,於其母謝珍所經營之正義市場豬肉攤任職,每月收入20,000元;於114年11月領取普發現金10,000元,未領取其他給付、津貼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9-21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3-2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7-32頁)、當事人信用報告(更卷第133-139頁)、勞、健保投保資料(調卷第41-42頁、更卷第26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65-169頁)、社會及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5-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95-96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91頁)、存款資料(更卷第181-193頁)、高雄市民有正義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陳報狀(更卷第93頁)、正義市場管理委員會證明(調卷第39頁、更卷第269頁)、工作狀況照片(更卷第155頁)、在職證明(更卷第157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159頁)、謝珍(母)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161頁)、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97-201頁)、全球人壽函(更卷第207-221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及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其母謝珍所經營

之正義市場豬肉攤任職每月收入20,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於112、113年

間每月支出17,303元,114年間每月支出19,248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9-21頁)等語。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又聲請人陳稱其居住在其婆婆所有房屋,無房屋費用支出(調卷第111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5,403元【計算式:20364×(1-24.36%)=15403,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度,逾此範圍部分,難認必要。

㈣綜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1

5,403元後,剩餘4,597元(計算式:00000-00000=4597),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060,301元(調卷第23-24、67-88、93-103、109頁),扣除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6年【計算式:(0000000-00000)÷4597÷12=36】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