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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聲 請 人 潘曉慧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 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