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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5號聲 請 人 葉靜儀代 理 人 周振宇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葉靜儀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6號事件(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12月10日調解不成立,嗣於同年月29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卷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更卷第45、85

、439頁),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06年起於正忠市場設攤經營米捌咖啡(無公司、商業、稅籍登記),自112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其父每月領取租金補助4,320元(更卷第123-124頁)。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更卷第45-47頁)、113年至11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83-85、437-43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3-14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7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33-38頁)、信用報告(更卷第39-44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49-5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347-35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15-12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23-124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第87-113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313頁)、存簿(更卷第315-345、463-465頁)、價目表(更卷第279頁)、記帳明細(更卷第281-283頁)、工作狀況照片(更卷第417頁)、長子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355頁)、遠雄人壽函(更卷第171-183頁)、台灣人壽函(更卷第187-199頁)、中華郵政函(更卷第201-213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217-226頁)、全球人壽函(更卷第229-253頁)、富邦人壽函(更卷第257-272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359-369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再衡酌租金係由聲請人

單獨負擔(見更卷第274、415頁),租金補助應計入聲請人之收入,爰以其經營米捌咖啡112年11月至114年10月平均每月淨收入,加計長子每月給付之家庭支出費用、租金補助,共34,866元【計算式:(48,779+253,950+190,372)÷24+10,000+4,320=34,8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21,326元(含房屋租金,更卷第14頁)云云,固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19-31頁)為憑。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且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364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須扶養父親葉進財,每月支出扶養費7,500元云云(見更卷14頁)。然查:

⒈聲請人父親葉進財(33年生)與其配偶即聲請人母親葉施

麗春(103年12月16日歿)共同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惟胞兄葉振武業於64年5月22日歿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57、407-409頁)、親屬系統表(更卷第415-416頁)可佐。

⒉葉進財罹ST段上升之前壁心肌梗塞涉及其他冠狀動脈、本

態性高血壓、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其他蛋白尿、痛風、胸主動脈剝離、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主動脈瘤、高血脂症、未明示部位特發性痛風,屬中度身心障礙者;自112年11月起迄今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125-131、441-44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85-28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91-294頁)、身障證明(更卷第59頁)、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更卷第377頁)、存簿(更卷第295-30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45-157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451-45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59-160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第133-144頁)附卷可考。以葉進財之健康、財產、收入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1名子女扶養之權利。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其次,聲請人自陳:葉進財與其同住,租金由其負擔等語(見更卷第274、415頁),足見葉進財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葉進財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5,403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後,由聲請人與胞妹葉靜雯共同負擔。依此計算,聲請人應負擔3,191元【計算式:(15,403-8,000-000-000)÷2=3,191】,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4,866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20,36

4元、父親扶養費3,191元後,剩餘11,311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798,181元(調卷第91-133、145頁、更卷第277頁),扣除遠雄人壽、台灣人壽、中華郵政、新光人壽、全球人壽、富邦人壽、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共196,187元(計算式:2,155+7,684+46,370+16,081+41,594+60,800+21,503=196,187)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3年【計算式:(8,798,181-196,187)÷11,311÷12≒63】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155元 115年4月7日領取保險給付39,502元 (更卷第183、465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684元(保單價值準備金) 113年8月28日、115年1月27日領取保險給付12,000元、21,000元 (更卷第189、325、463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46,370元 ①113年2月至12月保單借款共277,000元。 ②112年6月9日、113年6月6日、114年12月2日各領紅利921元、994元、1,081元。 (更卷第203、207、211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6,081元 114年3月13日保單借款218,619元。 (更卷第219、225-226頁)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1,594元 (更卷第230-231頁)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0,800元 113年9月2日領取保險給付60,335元。 (更卷第258-259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1,503元 (更卷第369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經營米捌咖啡之淨收入 (更卷第281-283頁) 112年11月至12月 48,779元 113年 253,950元 114年1月至10月 190,372元 2 長子葉士菖給付家庭支出費用 (更卷第355頁) 114年1月起迄今 每月10,000元 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更卷第463頁) 115年2月4日 16,802元 4 發票獎金 (更卷第331頁) 114年4月7日 1,000元 5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附表三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葉O財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更卷第301、453頁) 112年11月至12月 每月7,759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8,329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更卷第301、453頁) 112年11月至12月 每月250元 115年1月起迄今 每月500元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更卷第133-144、301-309頁) 112年11月起迄今 每月193元 重陽禮金 (更卷第303、309頁) 113年9月27日 1,500元 114年10月15日 1,500元 普發現金 (更卷第309頁) 114年11月12日 10,000元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申報競技所得 (更卷第127頁) 112年 8,500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