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 請 人 賴信鴻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賴信鴻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5號受理,於114年1月2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1,265元,另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部分則為團險,無解約金。
⒉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至112年10月止、113年1月起至4月止,
在永琪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琪公司)任職,111年12月至112年10月之薪資共297,000元,113年1月至4月之薪資共4萬8,000元;又其自112年11月起迄今在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成鴻公司)任職,112年11月薪資52,500元,1113年1月至12月薪資共310,500元,114年1月薪資19,500元,114年2月至5月薪資收入共103,500元。另其於113年7月2日領有凱基人壽保險理賠31,500元,113年9月26日領有南山人壽保險理賠3,587元;112年4月領全民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其他津貼、給付或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5-39頁、更卷第22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13-118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87-18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3-28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9-34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6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3-4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49-15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5-6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9-9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77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129-131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219頁)、存簿資料(調卷第49-50頁、更卷第133-137頁)、薪資明細表(調卷第41-42頁、更卷第119-121頁)、金成鴻公司函(更卷第97頁)、永琪公司函(更卷第93頁)、水發工程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25頁)、聲請人陳報狀(更卷第109-112、211-212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193-195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101-107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及收入情況,爰以其114年2月至5月任職
於金成鴻公司之平均每月收入約25,875元(計算式:103500÷4=25875),評估其償債能力。
㈡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7,00
0元(包含房屋使用費每月3,000元,更卷第117頁),並提出其胞弟賴威志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19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費用約17,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㈢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其須扶養其母賴林美
秀,每月支出扶養費7,000元(更卷第117頁)。經查:⒈聲請人之母賴林美秀係46年生,有2子(含聲請人),此有戶籍謄本(更卷第163頁)、家族系統表(更卷第167頁)可佐。
⒉賴林美秀於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237,600元、329
,640元,自111年12月起迄今在小吃店任職,每月收入約19,800元,自111年12月至113年12月起原每月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772元,114年1月起迄今調整為每月835元。
又其於112年3月24日領有凱基人壽保險理賠5,550元;112年4月2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71-173、223、17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71-7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7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7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9-91頁)、存簿資料(更卷第139-147頁)、母親簽立之收入、受扶養切結書(更卷第169、191頁)附卷可考。
⒊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而賴林美秀,每月收入加計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共20,635元(19800+835=20635),已逾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48元,堪認其尚足以維持生活,則聲請人陳稱其因扶養賴林美秀,而有支出扶養費必要云云,即無可採。
㈣綜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5,875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
000元後,剩餘8,875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406,257元(調卷第73、91-95頁),扣除保單解約金1,265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3年【計算式:(0000000-0000)÷8875÷12=13,未滿1年部分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