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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 請 人 陸菁莉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苟其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3號受理,於114年1月1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陳稱:伊於外甥即伊二姊陸菁菁之次子王重運所經營

之呷蝦店餐廳任職,擔任洗碗工,工作時間為每日18時至22時,111至113年時薪各為168元、173元、190元,每月收入各為16,800元、17,300元、19,000元等語,並提出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7頁、更卷一,第303頁)、在職證明書(更卷一第301頁)為證。稽之前開在職證明書(更卷一第301頁)及呷蝦店陳報狀(更卷一第219、543頁)之記載,聲請人係自111年12月1日起於呷蝦店任職,店內員工人數為2人,外場負責餐後清理桌面及環境整理,內場則負責清洗食材和洗碗等語;聲請人於本院114年9月17日調查程序陳稱:伊已在呷蝦店任職7、8年,每月收入約19,000元,中間未曾離職,員工含王重運及伊在內共4人,王重運及伊二姊夫王頂科負責煮菜,伊二姊陸菁菁負責結帳、烤台等語(更卷一第256頁)。惟聲請人之胞姊陸菁菁於87年間邀同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借款時,個人借款調查表記載王頂科為呷蝦店之廚師,陸菁菁自營呷蝦店,聲請人則為呷蝦店之合夥人,有中國信託借款資料(更卷一第191-195頁)可憑;聲請人於96年8月30日簽訂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保險要保書時記載服務單位為「呷蝦店」,工作內容為「服務員」,106年9月6日簽訂同公司要保書時記載服務單位為「甲蝦店」,工作內容為「服務人員」(更卷一第263-266頁),112年4月27日簽訂同公司要保書時則記載服務單位為「家庭主婦」,亦有三商美邦保險要保書(更卷一第237-241頁、第251-254頁、第263-266頁)附卷可考。又陸菁菁之配偶王頂科曾另案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嗣聲請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更生),於該案陳稱:伊在伊子王重運為老闆之呷蝦店擔任廚房助手,該店之開店資金為伊子之外婆所資助,伊早上亦要去市場幫忙補貨,月薪1萬6,000元,呷蝦店之員工僅有伊、陸菁菁及王重運,陸菁菁為外場人員,王重運有時營收無法與支出打平,即會去麥當勞兼職,以補不足等語;陸菁菁亦曾另案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1號,嗣聲請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更生),於該案陳稱:伊在伊子王重運所經營之呷蝦店幫忙,工作內容為廚房助手(含外場人員),白天要幫忙去市場補貨,每月工資1萬6,000元,王重運有時營收無法與支出打平,即會去麥當勞兼職,以補不足等語,亦經本院調取各該聲請更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更卷二第199-217頁、第219-237頁)。依聲請人、陸菁菁、王頂科前開陳述,與借款及要保資料之記載,就呷蝦店之員工數量,及聲請人在呷蝦店任職期間及擔任職務,均有出入,則聲請人是否確有在呷蝦店任職?如確有任職,每月收入是否僅19,000元?均有疑義。

㈢商業夯丼飯食堂於111年9月16日設立,營業地址在聲請人長

女黃湘怡所有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由聲請人擔任負責人,於113年8月7日變更負責人為其次女黃湘君,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更卷一第199-208頁)、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函(更卷一第155-171頁)在卷可考。聲請人固陳稱:伊僅掛名,從未介入經營,單純係黃湘君與朋友合夥經營,於創立時商請伊幫忙辦理,伊為圖方便,方以自己名義任負責人云云(調卷第92頁、更卷一第275-278、545頁)。惟黃湘君係00年0月生(更卷一第347頁),夯丼飯食堂於111年9月設立時,僅21歲,尚於大學就讀,且其於106年至110年均無薪資或利息所得,於111年10月21日以樹德科技大學為投保單位投保部分工時勞保,申報薪資所得1,008元(更卷一第53-75、81頁),則黃湘君如何於在學期間,且未有薪資或存款之情況下,取得創業資金,進而設立並經營夯丼飯食堂,即非無疑。其次,聲請人雖陳稱:伊在呷蝦店工作,每月休5天(包含每週二固定店休在內),除店休之外,每月有1天可以自己排休云云(更卷二第255頁),惟臉書網站帳號「陸菁莉」曾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其於113年6月10日、11月2日臉書貼文回覆他人「現在都要配合湘怡只能假日出門」、「我都休禮拜日」等語(更卷一第364-365頁),且如附表一所示其他貼文與留言,可見聲請人在系爭房屋經營餐飲生意,至於黃湘君則應係在系爭房屋2樓以上從事美甲工作,則聲請人於同一時間是否確在呷蝦店任職,暨其所陳述其工作及收入狀況之真實性,誠屬可疑。

㈣系爭房屋及所坐落土地係黃湘怡於109年10月16日因買賣取得

,並於109年12月8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及土地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卷一第151-163頁),衡諸一般銀行房屋貸款習慣,以貸款金額8成計算,系爭房屋及所坐落土地之買賣價金至少為4,550,000元,亦即黃湘怡至少須自備頭期款910,000元。聲請人陳稱黃湘怡現為台南工商老師等語,而黃湘怡係00年0月生,於109年10月16日購買系爭房屋時,年方23歲,其於107至111年之申報所得各為6,400元、24,596元、59,652元、299,875元(其中27萬3,480元為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薪資所得)、546,324元(其中53萬6,725元為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薪資所得),有黃湘怡財產及所得資料(更卷一第393-413頁)在卷可參,堪認黃湘怡係於自110年起,始在學校擔任教職,而有較固定之收入,則其於109年間,購屋資金從何而來,乃有疑義。

㈤本院詢以黃湘君開設夯丼飯食堂與黃湘怡購買系爭房屋及所

坐落土地之資金來源,聲請人泛稱:伊與黃湘怡、黃湘君從小到大關係不好,其等自大學起就住在外面,伊與其等平常沒什麼互動,不會過問其等工作狀況,伊不清楚夯丼飯設立時間、收入狀況及設立之款項來源,亦不清楚黃湘君購買系爭房屋之狀況,購屋款項與伊無關云云(更卷二第255-260頁)。經本院告以如附表一、三所示臉書貼文及如附表二所示Thread網站貼文之要旨,聲請人不否認分別為其及黃湘君之帳號所為貼文,並陳稱:伊沒有經營餐廳,而是受僱,僅偶爾幫忙女兒,伊臉書帳號不是伊在使用,伊女兒可以進入伊臉書,並用伊名義發文打廣告云云(更卷二第255-260頁)。

然而,依如附表一、三所示臉書貼文內容,可見均係以聲請人角度所為之第一人稱發文,其內容均與聲請人日常生活及個人體悟有關,難認該臉書帳號係由他人所使用;又自各該內容可見,聲請人與黃湘君、黃湘怡均關係密切,經常互相關心及出遊,並無相處不睦之情形,且可見在系爭房屋1樓經營餐廳者,實為聲請人,則聲請人於本院詢及系爭房屋購屋與夯丼飯設立款項,暨實際經營者為何人等相關事項時,刻意以前詞推諉,顯對本院就其工作、收入及財產之調查,有避重就輕、隱匿收入之情事甚明。

㈥依聲請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三所示臉書貼文,其於11

3年1月31日至2月5日曾與家人一同赴日本自助旅行,於113年6月間至墾丁H會館享用下午茶,於114年5月與其母親至旭集餐廳用餐,於114年6、7月至衛武營觀賞夏川里美演唱會、悲慘世界音樂會之演出,而前開各項活動,均須花費相當金錢,則聲請人就本院調查其參與前開各項活動之金費來源,本應據實以告,俾利本院評估其真實收支狀況及償債能力。惟聲請人原稱其於113年跟教會去日本宣教6日,112年也是跟教會去日本宣教5日,自己出機票,住宿由教會提供,吃有時提供有時自理,因伊與配偶黃敏郎一同前往,費用均係由黃敏郎幫伊出的云云(調卷第93頁);又稱:赴日是和教會同去,並無太多花費,僅須機票費用,且機票費用係由黃敏郎,至演唱會及音樂會部分,均係因他人無法參加,教會姊妹給伊票云云(更卷二第259-260頁)。然聲請人就其赴日旅遊目的及金費來源,與其參加演唱會及音樂會經過之描述,均與其臉書貼文之內容,顯有歧異,益徵聲請人所言乃避重就輕,本院尚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㈦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其工作、收入及財產去向,未能詳實向

本院陳報,使法院無從知悉聲請人實際經濟狀況而為斟酌。而法院衡量是否准許更生,須賴聲請人誠實陳報其實際生活收支狀況,始得酌定更生程序是否適宜、公平,聲請人未據實陳述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如前述,堪認聲請人已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之情事,揆諸前開「二、」部分之條文及說明,其更生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附表一:

編號 貼文日期 貼文內容 聲請人回覆留言 出 處 1 113年5月16日 我家自己長的瓜,並附上照片 (友人:笑臉貼圖)直接煮給客人吃,因為太熟了,再不煮會爛掉。 更卷一第366-368頁 2 113年6月10日 墾丁H會館下午茶照片 (友人:沒約)你最好是會跟啦!老公臨時決定的,他聽到我店休馬上跟女兒約。 更卷一第365-366頁 3 113年11月2日 芒果君美甲工作室,看著女兒開店至今一年的時間,碰到很多讓他成長的客人,一步一步走來哭過開心過,忙完自己的工作還要幫我,女兒妳真棒愛妳,並附上美甲照片 (友人:真的好想妳們,找時間吃飯吧~)早就想死妳了,我都休禮拜日,可是湘君禮拜日客人多,妳訂個時間讓他不收客人。 更卷一第364頁 4 113年11月24日 湘君畫工真是厲害,並附上美甲照片 (友人:店開在那裏?)離你很近,○○○路00-0號。 更卷一第362-363頁 (友人:工作室在哪?改天去做)在○○區○○○路00-0號,等你哦,餓了也可以來找我,可是我只賣晚上一餐。 5 114年2月23日 從一開始的忐忑不安的開了美甲工作坊,到現在的穩定到一天接4個客人,君君(晚上還要到樓下幫我的忙),看著她成長真的覺得佩服,怎麼我的女兒都比我還厲害 更卷一第361頁 6 114年3月9日 兩個女兒在工作上都讓我很放心,工作很穩定,還一直督促自己成長,兩個寶貝辛苦了,加油君的新作品,並附上美甲照片 更卷一第360頁

附表二:編號 貼文日期 貼文內容 出 處 1 113年7月25日 介紹一下自己變美甲師的過程,芒果是高中讀金屬工藝(手工飾品設計)、大學視覺傳達,圖一下面是得德國紅點的畢製。然後上一份工作是補習班美編加櫃檯老師,所以跟媽媽們也很能聊喔。後來覺得不想設計風格被綁死,外加親友都推薦我去學美甲,就開始不歸路了。當然興趣就是畫畫啦~芒果也有當過一陣子的接案繪師,主要都是畫Q版!大學時期也有接一些設計,然後素描的巔峰,現在沒辦法耗費時間全身心下去畫了,有些是原子筆素描一畫錯就是整張重來,芒果的耐心就是這裡練出來的啊... 更卷一第374頁 2 114年1月1日 芒果美甲滿一歲啦!大學畢業後在2024的年初開了芒果美甲,由衷感謝每位陪伴芒果走過這條並不容易的創業之路的美女們... 更卷一第373頁

附表三:

編號 貼文日期 貼文內容 聲請人回覆留言 出 處 1 113年1月31日 第一次自由旅行等公車;今晚睡覺的飯店,並附上日本車站、飯店照片。 更卷一第371頁 2 113年2月1日 今天的早餐;前往迪士尼;滿滿的人潮;排了1個小時終於進來了;小美人魚的皇宮;買個火雞腿都要排很久;今晚腄這裡;今天到海洋迪士尼都累壞了,並附上迪士尼照片 更卷一第370頁 3 113年2月2日 去年湘怡自費買快速通關讓我們少排3個小時,今年安排住迪士尼飯店能快速入園,每次的安排都很完美;迪士尼40週年遊行,遊客比以前多;遊行主角,並附上迪士尼照片 更卷一第369頁 4 113年2月3日 湘怡安排的東京夜景;小小的東京鐵塔 (友人:真想飛過去嘞)快來,我再3天要回去了。(友人:我也要喔)下次我們這團再約。 更卷一第369頁 5 113年2月5日 難得的經驗東京捷運困大雪停擺,只能坐貴貴的計程車去機場日幣快3萬,路上司機說東京鐵塔已是廢塔,現在由這個替代 更卷一第368頁 6 114年5月9日 帶媽媽過母親節,並附上旭集的照片 更卷二第19頁 7 114年6月15日 湘怡一直約我們入坑,難得老公也來,並附上衛武營夏川里美淚之女神活動現場照片 更卷二第18頁 8 114年7月13日 還好湘怡在家有先放悲慘世界的影片讓我看,不然看演員又看字幕,好忙,並附上衛武營悲慘世界票根照片、表演現場照片 更卷二第16-17頁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