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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厲慧恩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仍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亦有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三、經查:㈠聲請人曾依消債條例請求前置協商成立,惟未依約繳款,於

民國104年4月經通報毀諾。嗣於114年6月6日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1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7月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清卷第105-117、157、15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調卷明確,固認屬實。

㈡聲請人雖主張其無業,每月由配偶林O彬給付扶養費新臺幣(

下同)13,000元云云,固以收入切結書、配偶出具之切結書為據(見調卷第51頁、清卷第179頁)。然查:

⒈聲請人於112年10月3日、114年3月14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投保時,填載服務單位為福氣工程行(下稱A工程行),職位為老闆娘,工作內容為承包商(土木建築)負責人/行政工作人員(於辦公室內且完全不參與勞務者),年收入均填載100萬元;另以員工身分投保南山人壽團險,有南山人壽函暨要保書可佐(清卷第193-22

4、301-306頁)。而A工程行於112年3月9日設立,由聲請人配偶林世彬任負責人,亦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清卷第329-332頁)。

⒉聲請人就此雖稱:A工程行係林O彬的,伊既為配偶,當然記

載老闆娘,伊僅輔助而已,非負責人,未於A工程行領薪、打工。伊與林O彬之勞健保均掛在營造工會,該工程行未幫相關人員投保云云(見清卷第356頁)。然其亦陳稱:年收入填載100萬元,係因伊不知如何回答,..業務員填的金額,伊也沒有意見等語(見清卷第356頁),可見聲請人於投保時,對保險公司調查112或114年度之收入情形,並不爭執年收入達100萬元。再對照聲請人所提出A工程行名片(下稱B名片,清卷第295頁),記載「阿彬」、「聯絡電話0000000000」、「阿恩」、「聯絡電話0000000000」;參以聲請人陳明:阿恩為伊本人,聯絡電話0000000000亦由伊使用等語(見清卷第356頁),茍聲請人僅於林O彬所屬工程行之業務需要時,始予輔助,未親自參與該工程行之經營,尚無必要大費周章於B名片上刊載自己之暱稱、使用之門號,虛增無端受擾之麻煩與風險。況依常理,聲請人填載要保書時,係從事購買商業保險,進行風險分散之私經濟活動,與債務清理目的無涉,對保險人要求所填載事項,自無事先權衡利弊得失,預為不實記載之可能,該等內容應認貼近當時實情。再者,稽之該等要保書之內容,復與B名片相符,不能排除聲請人有從事與A工程行相關之工作或收入,則其就本院所為工作、收入之調查,恐有避重就輕、隱匿收入之虞。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詳實向本院陳報其財產收入狀況,使

法院無從知悉聲請人實際經濟狀況而為斟酌。而法院衡量是否准許清算,須賴聲請人誠實陳報其實際生活收支狀況,始得酌定清算程序是否適宜、公平。然綜觀上開情節,聲請人並未據實陳述其收入財產狀況,堪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82條所定之情事,依前揭說明,其清算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