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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成佩真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巷00○0號)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成佩真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

3年度消債清字第226號(該卷下稱前卷)受理,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經移付調解程序,由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6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4月9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1,142,90

3元、766,492元、706,141元;其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無有效保險契約,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之保單已解約、失效,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亦已失效。

⒉聲請人自111年9月5日起迄今任職於創齡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

設高雄市私立創齡居家長照機構(下稱創齡機構),擔任居服員,111年10月至12月薪資共114,952元、112年1月至12月薪資共623,901元、113年1月至12月薪資共603,060元、114年1月至3月薪資共171,905元,114年1月領有年終獎金3,600元。又其陳稱領有創馨生活專業設計師顧問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創馨居家長照機構(下稱創馨機構)之薪資,而依其華南銀行帳戶明細,其自113年7月10日至114年3月10日間,共領薪資63,252元。另其於111年10月至11月,領有高雄市私立快樂居家長照機構(下稱快樂機構)分紅金各1,749元,並領有高雄市私立平安居家長照機構(下稱平安機構)分紅金各1,415元、1,557元。再者,其擔任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如新公司)之直銷商,於111年10月至12月領有獎金130,979元,112年1月至12月領有獎金共111,597元,113年1月至7月領有獎金共34,324元,114年1月領有獎金761元。此外,其於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自114年2月起領有租金補助每月5,574元,114年4月起改每月5,760元;未領取其他給付、津貼或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81-85、257-25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7-23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505-50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清卷第369-371頁)、當事人信用報告(清卷第59-7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前卷第22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前卷第23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75-79、307-31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97-103頁)、存款資料(清卷第25-33、139、215-253、341-347頁)、租屋補助查詢表(前卷第147頁、清卷第17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前卷第143頁)、快樂機構回覆(前卷第229頁)、平安機構回覆(前卷第235-239頁)、創齡機構函(前卷第165-225頁,清卷第181-189頁)、本院電話紀錄(清卷第349頁)、如新公司函(前卷第245-251頁)、聲請人補正狀(清卷第11-15、135、213-214、365、467、503頁)、本院調查筆錄(清卷第379-382頁)、工作照片(清卷第85-95、261頁)、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清卷第291頁)、員工識別證(清卷第293-299頁)、自行提出創齡機構、創馨機構之薪資單(清卷第313-331頁)、國泰人壽函(清卷第431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433-462頁)、全球人壽函(清卷第499-501頁)等附卷可參。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形,爰以其任職創齡機

構自114年1月至3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63,062元【計算式:(171905÷3)+5760=63062,本裁定計算式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26,847元(含

房屋租金每月8,000元,清卷第19頁),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匯款單(清卷第107-113、333-33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部分,尚難憑採。

㈣關於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負擔父親扶養費每月3,000元

至5,000元,子女顏○亘、顏○霆扶養費每月共14,559元等語(清卷第380頁)。經查:

⒈聲請人之父成登立係00年0月生,111、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

,113年度申報所得1,192元(利息所得),名下無不動產、投資;其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111年10月至12月每月4,424元、112年1月起每月4,477元、113年1月起改為每月4,754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聲請人陳稱成登立罹患口腔癌第四期,無工作收入等語,有111至113年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77-79頁、清卷第419-42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191-19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397頁)、社會及租屋補助查詢表(清卷第000-0000頁)在卷可考。則依成登立上述財產及收入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自有受子女扶養之權利。查成登立喪妻,共有4名子女(含聲請人),有親屬系統表(清卷第115、263頁)、戶籍謄本(清卷第265-267頁)在卷可參,依法由其4名子女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聲請人固陳稱:伊小弟成文斌因有債務問題未扶養云云(調卷第82頁背面),惟其未提出任何成文斌喪失工作能力等證明,尚難認定成文斌何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形,則本院於計算聲請人對成登立之扶養責任時,自應將成文斌計入分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又聲請人雖陳稱成登立有租金支出每月7,000元等語(清卷第381頁),惟其就此事實,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爰自成登立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依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4,559元計算,再扣除每月所領取之老年年金後,由聲請人與其餘3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則聲請人應負擔2,451元【計算式:(00000-0000)÷4=2451】。聲請人主張其所負擔成登立之扶養費,逾此範圍部分,難認可採。

⒉聲請人之子女顏○亘係00年0月生,現就讀五專,111至113年

度均無申報所得;顏○霆係000年00月生,現就讀國中,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5,000元(均為全球人壽給付之生存保險給付);又其等於112年4月均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此有111至113年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399-413、479、489頁)、社會及租屋補助查詢表(前卷第149-159頁,清卷第481-485、491-495頁)、就學證明(清卷第119-127、269-279頁)、健保投保資料(清卷第281-283頁)、國泰人壽函(清卷第431頁)、全球人壽函(清卷第499-501頁)附卷可參。

查顏○亘、顏○霆既未成年,應有受扶養之權利,而其等與聲請人同住,無房屋費用支出,則以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1.2倍即14,559元計算,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14,559元(計算式:14559×2÷2=14559),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為可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63,062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

用19,248元、其父扶養費2,451元、其子女扶養費14,559元後,剩餘26,804元(00000-00000-0000-00000=26804),而其現年52歲,目前負債總額約2,109,701元(調卷第53、61、6

5、29、33、45頁,前卷第253、241、243、263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7年(計算式:0000000÷26804÷12=7)始可能清償完畢,因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