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4號聲 請 人 曾秀蘭代 理 人 蔡玉燕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所需郵務送達費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須2,5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