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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6號聲 請 人 王國芳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6號(下稱調卷)受理,因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4年10月3日具狀聲請清算,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2、113年申報所得各新臺幣(下同)1,648元、3,67

7元,名下有寶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04股、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股、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143股、聲寶股份有限公司28股、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95股、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44股、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06股;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58,623元,於113年9月23日領有國泰人壽生存保險金495元,因強制執行,債權人永豐銀行於114年11月20日已收取另張保單解約金233,814元(清卷第285-287頁);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部分,無保險契約,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部分,則未投保任何保險。

⒉聲請人自112年10月起,每月領有租屋補助4,320元(匯入房東

郭○燕之帳戶扣抵房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於112年10月至12月每月5,297元,自113年1月起每月5,574元;前於94年9月7日領有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1,554,000元;其長子王毓傑每月提供扶養費2,000元至3,000元(採中間值2,500元),其長女王鈺於逢年過節給紅包3,000元至5,000元(採平均值4,000元);另其於114年11月領取全民普發10,000元。

⒊上開各情,有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7-29頁、清卷第10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5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20頁)、當事人信用報告(調卷第21-26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29-30頁)、健保投保資料(調卷第3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39-14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1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3-7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101-10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清卷第75頁)、存簿資料(調卷第37-45頁、清卷第111-137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293-302頁)、陳報狀(清卷第105-107、305頁)、聲請人切結書(清卷第307頁)、王毓傑(長子)資助切結書(清卷第309頁)、國泰人壽函(清卷第181-198頁)、中華郵政函(清卷第97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99頁)等附卷可參。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爰以其每月領取租

屋補助、老年年金及子女扶養費(含紅包)共12,727元【計算式:4320+5574+2500+(4000÷12)=12727,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1,00

0元(含房屋租金6,000元,清卷第15頁),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郭○燕切結書及郭○燕存簿資料(清卷第161-165、149-15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未逾此範圍,應可採計。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12,72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1,000

元後,尚餘1,727元(計算式:00000-00000=1727)。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8,851,207元(清卷第291頁),扣除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須約907年【計算式:(00000000-00000)÷1727÷12=907】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