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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9號聲 請 人 張莉芸( 原名:張碧霞)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張莉芸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7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6月25日調解不成立,即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

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5月起迄今,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55-57頁、清卷第1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21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5-3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1-75頁)、信用報告(調卷第77-82頁)、戶籍謄本(清卷第13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61-63頁、清卷第215-21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77-8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2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31頁)、勞農保給付查詢資料(清卷第217-228頁)、存簿(調卷第47-49頁、清卷第99-119頁)、寶順洋酒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37頁)、員工職務薪資證明書(調卷第65頁、清卷第67頁)、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給付證明(清卷第267頁)、聲請人115年1月8日補正狀(清卷第265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33-35頁)、南山人壽函(清卷第41-51頁)、台灣人壽函(清卷第255-25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健康情況,爰以其於寶順洋

酒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加計每年領取之禮金、過年紅包)30,567元【計算式:30,000+(1,200×2+800+3,600)÷12=30,567,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均同】,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112年至113年,月支出17,303元、114年起月支出為19,248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調卷第13-21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書(調卷第67-69頁)、租金繳納證明(清卷第6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須扶養母親陳O英,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見調卷第21頁)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母親陳O英係40年生,其配偶即聲請人父親張O林業

於99年8月14日殁,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4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清卷第145-147頁)、家族系統表(清卷第121頁)可佐。

⒉又陳O英無業,與聲請人胞弟於臺南租屋同住,112年度至1

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70元、22,275元,名下無財產,原每月領取俸金20,096元,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20,876元;113年1月、114年1月各領取年慰金29,828元、31,043元(清卷第259-261頁);另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4,778元,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5,055元,115年1月起再調為每月領取5,123元(清卷第289-291頁);114年11月領取普發現金10,000元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71-75頁)、租賃契約書暨租金繳納證明(清卷第123-13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59-60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清卷第6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85-8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4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289-291頁)、勞農保給付查詢資料(清卷第233-243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清卷第259-261頁)附卷可考。陳O英每月領取俸金20,876元、國民年金老年年金5,123元,已逾高於115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8,618元,尚無不能以所領俸金、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維持最低必要生活之情形,難認聲請人有此部分扶養費支出之必要,爰不採計。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0,56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9,

248元後,尚餘11,31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951,026元(調卷第74、113-173、179頁),扣除凱基人壽、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共495,734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62年【計算式:(8,951,026-495,734)÷11,319÷12=62】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2,646元 (清卷第33-35頁)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53,088元 (清卷第41-51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有效保單 (清卷第255-257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寶順洋酒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清卷第37、67頁) 110年6月1日起迄今 每月30,000元 (另每年領取中秋、端午禮金各1,200元,生日禮金800元、過年紅包3,600元) 2 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領隊收入 (清卷第267頁) 112年5月4日至6日 6,000元 113年6月25日至29日 15,750元 3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