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0號聲 請 人 林秀梅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清算程序必要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因聲請人名下尚有不動產,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拍賣等費用,初估約須5,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