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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0號聲 請 人 許敏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聲請清算,經本院114年度消債

清字第145號(該卷下稱前案卷)受理,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03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8月18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2、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元大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0,713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共470,033元,前於112年7月19日領有手術醫療保險金9,000元,另有1張保單要保人原為聲請人,於112年12月29日變更為其長子梁亨昌,該保單之解約金1,099,852元是否應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留待清算程序再為處理,附此敘明。

⒉聲請人陳稱其自104年12月14日離職退保後即未再有工作,如

生活費(即6,500元,詳如後述)不足時,由其子女提供資助等語;又其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自112年1月至12月每月4,451元、113年1月起每月4,728元;於112年10月6日、113年9月27日各領有重陽禮金1,500元;其郵局帳戶截至114年9月30日止有餘額39,088元,其陳稱前開郵局帳戶之若干筆存入款項,係因代為處理其胞妹許敏齡之租客事宜,並非其之收入等語;另其未領取其他給付、津貼或補助。此外,聲請人之配偶梁元良於108年6月7日死亡,遺有高雄市三民區、小港區房地共6筆及六龜區土地2筆、存款、投資若干筆,聲請人業已拋棄繼承。

⒊上開各情,有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前案卷第145-14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案卷第25-33頁)、債權人清冊(前案卷第1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案卷第127-129頁)、當事人信用報告(前案卷第131-13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前案卷第85頁)、租屋補助查詢表(前案卷第87頁)、健保投保資料(清卷第73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案卷第139-14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前案卷第97-9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前案卷第181-186頁)、存款資料(前案卷第43-59、167-179頁、清卷第75-79頁)、梁元良(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前案卷第20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清卷第81-94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清卷第53-55頁)、許敏齡(胞妹)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租賃契約書(清卷第57-71頁)、切結書(清卷第129頁)、國泰人壽保單契約內容批註單(清卷第133-142頁)、聲請人陳報狀(前案卷第109-117頁、清卷第47-

49、127頁)、元大人壽函(前案卷第105-107頁)、國泰人壽函(前案卷第217-234頁)等附卷可參。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資產、勞力及信用等情形,爰以其每月領取

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4,728元加計子女給予1,772元,合計6,5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主張其每月支出5,000至8,

000元(採中間值6,500元,無房屋租金,清卷第49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

又聲請人居住在其次子梁亨昊所有房屋,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4,559元為上限【計算式:19248×(1-24.36%)=14559,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為可採。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剩餘

,而其債務以元大人壽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約500,746元償還後,仍有約173,078,172元(調卷第17、27頁,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