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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聲 請 人 蔡雅庄代 理 人 王志雄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蔡雅庄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2月1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另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清算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9-43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93-29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7-22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1-1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5-29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1-37頁)、戶籍謄本(調卷第2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5-4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207-215頁)、前鎮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調卷第10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7-52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113-11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11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117頁)、第一產險函(清卷第121頁)、富邦產險函(清卷第129-131、135-137頁)、存簿(調卷第51-99頁、清卷第217-233、389-391頁)、富邦人壽函及陳報狀(清卷第123-127、161-198頁)、聲請人114年8月27日陳報狀(清卷第415頁)、薪資袋(清卷第379-381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319頁)等附卷可證。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至7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油漆工114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身障補助,共28,839元【計算式:(22,911+7,566)÷7+90,000÷6+9,485=28,839】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6,774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20頁)云云。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參以聲請人陳稱係於母親所有房屋居住,其無房屋費用支出(見調卷第21頁、清卷第267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固稱其須扶養長女潘○蓁、次女潘○瑩(下合稱潘○蓁等2人),每月各支出扶養費2,000元、5,000元云云(見調卷第21頁)。然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A01(亦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

4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受理)共同育有長女潘○蓁(00年0月生)、次女潘○瑩(00年0月生)乙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23頁)可佐。

⒉長女潘○蓁就讀高職,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4,7

84元、19,008元(均為薪資所得)、0元,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66,520元;次女潘○瑩就讀國中,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2,701元,潘○蓁等2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33-143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01-307頁)、學生證(調卷第121頁)、潘○蓁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203-204頁)、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發放證明(清卷第32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63-7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113-115頁)、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函(清卷第13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341-347、397-401頁)、存簿(調卷第153-167頁、清卷第235-255頁)附卷可考,固認聲請人與配偶應共同負擔潘○蓁等2人之扶養義務。

⒊茲審酌聲請人配偶A01以油漆零工維生,114年1月至6月平

均每月收入約33,333元,有薪資袋(清卷第383-385頁)可佐。以2人經濟狀況,本院認聲請人僅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30%。

⒋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潘○蓁等2人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潘○蓁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高中職生活補助及身障補助、潘○瑩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後,聲請人負擔30%(潘○蓁部分計算式:(14,559-6,825-5,437)×0.3=689;潘○瑩部分計算式:(14,559-3,008)×0.3=3,465),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8,83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

559元、子女扶養費689元、3,465元後,尚餘10,126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5,285,830元(調卷第195-241頁、清卷第93-111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43年【計算式:(5,285,830-2,738)÷10,126÷12≒4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144,848元 112年度 113,044元 113年度 75,402元 2 車輛 2012年出廠 1部 3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738元 ①113年5月6日保單借款12,000元。 (清卷第161-198頁) ②112年保險給付共47,002元,113年1月至8月共86,000元。 (調卷第55、64、65、77、84頁、清卷第221、229頁)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投保 (清卷第319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2年10月17日保險給付405元。 (調卷第71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清卷第127、389-391頁) 111年12月 2,924元 112年 78,602元 113年 40,052元 114年1月至7月 22,911元 2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清卷第137、389-391頁) 111年12月 5,163元 112年 26,459元 113年 29,589元 114年1月至7月 7,566元 3 油漆工工作收入 (清卷第379-381頁) 114年1月至6月 90,000元 4 低收入戶身障補助 (清卷第113-115頁)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8,836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9,485元 5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清卷第113-115頁)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750元 6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清卷第117頁) 113年1月23日 795元 113年4月15日 1,988元 113年9月10日 2,783元 114年1月17日 3,205元 7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清卷第121頁) 113年9月11日 1,525元 8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清卷第129-131頁) 112年2月24日 972元 113年8月2日 9,500元 9 工研院補助 (調卷第67頁) 112年8月18日 3,000元 10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附表三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長女 潘○蓁 學校打工收入 (清卷第323頁) 111年9月28日至12月31日 14,784元 112年3月3日至6月30日 19,008元 低收入戶高中職生活補助 (清卷第113-115頁)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6,358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6,825元 低收入戶身障生活補助 (清卷第113-115頁) 113年12月起迄今 每月5,437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清卷第113-115頁)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750元 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清寒助獎學金 (清卷第133頁) 112年10月5日 12,000元 113年3月21日 12,000元 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清卷第162頁) 113年7月26日 82,076元 富邦人壽保險給付及契變給付 (調卷第154-160頁) 112年6月至11月 60,500元 113年 96,721元 富邦產險保險給付 (調卷第154、157頁) 112年6月29日 600元 113年2月27日 404元 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調卷第155-156、158頁) 112年7月至12月 530元 113年5月7日 37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次女 潘○蓁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清卷第113-115頁)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2,802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3,008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清卷第113-115頁)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750元 低收入戶春節慰問金 (調卷第163頁、清卷第249頁) 112年3月31日 3,000元 113年2月5日 3,000元 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清卷第162頁) 113年7月26日 82,218元 富邦人壽保險給付 (調卷第163-164頁、清卷第253頁) 112年9月 31,180元 113年2月至5月 50,000元 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調卷第165頁) 113年6月4日 555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