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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聲 請 人 姚宏鈞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姚宏鈞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現已履行至更生方案第5年期間,嗣聲請延長履行,分別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裁定准予延長1年、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裁定准予延長11個月。嗣因伊父姚頌建罹患重大疾病未見好轉,伊母姚洪勤則不良於行,伊商請伊胞妹照顧伊之父、母,每月須支付看護費用,且伊因精神壓力過大致罹患憂鬱症,現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看護費後,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5項聲請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債務人有前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裁定自民國106年

8月15日開始更生程序,並於107年12月10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為:自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6年共計72期,第1年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314元,第2年每期清償9,999元,第3年每期清償15,002元,第4年每期清償16,997元,第5年每期清償19,998元,第6年每期清償20,020元,並確定在案。嗣聲請人因其父姚頌建罹患升結腸惡性腫瘤(第三期)併腸阻塞,其母姚洪勤不良於行須聘請看護,而聲請人已無網路拍賣收入,先於112年3月22日聲請延長履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裁定准予延長1年(即112年3月至113年2月共1年停止履行),於113年4月22日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裁定准予延長11個月(即113年4月至114年2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主張其原任職於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

歐特儀公司),擔任停車場管理員,於114年5月因經營權移轉,改任職於正好停公司(下稱正好停公司),112年3月至12月薪資共362,240元,112年年終獎金25,000元,中秋及端午獎金各1,500元、113年1月至12月薪資共550,082元,113年年終獎金30,000元,中秋及端午獎金各1,500元、114年1月至4月薪資共194,250元、114年5月至7月薪資共107,566元,平均每月薪資35,855元(107566÷3=3585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於112年間有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入200元,於113年間有彩券中獎收入20,0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257頁)、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275-281頁)、債權人清冊(卷一第301-30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一第295-300頁)、當事人信用報告(卷一第283-294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273-27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273-27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0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0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一第13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卷一第139頁)、存款資料(卷一第303-323、523-539頁)、薪資明細表(卷一第41-49、259-272、517-521頁)、歐特儀公司函(卷一第167-235頁)、正好停公司回覆(卷一第495-503頁)、診斷證明書(卷一第51頁)等附卷可證。又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4,559元,居住於其父姚頌建名下房屋、無租金支出(卷一第254-255頁),未逾越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4,559元,其主張尚屬合理。

㈢聲請人主張其扶養父、母,每月各支出13,500元,合計共27,

000元等語(卷一第257頁)。查聲請人之父姚頌建,係00年0月生,111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6筆,現值共1,424,702元;每月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1,278元;每月領有就養給付,112年1月至12月共186,048元、113年1月至12月共193,757元、114年1月至9月共144,879元,平均每月16,098元(計算式:144879÷9=16098),112至114年度春節加發各14,112元、14,112元、14,657元,每年有三節慰問金各3,000元。依上,姚頌建平均每月領有津貼、就養給付、春節加發、三節慰問金共19,348元(計算式:1278+16098+14657÷12+3000×3÷12=19348),雖逾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4,559元,然姚頌建老邁,且罹患升結腸惡性腫瘤(第三期)併腸阻塞,應有受看護之需求,則加計看護費用後,其每月收入尚不足支應,而有受扶養必要。再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1定有明文,是聲請人之母姚洪勤亦為姚頌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詳後述)。另衡諸聲請人每月支付25,000至27,000元予其胞妹姚蔚瑛照顧父母(採中間值26,000元),爰以姚頌建每月之看護費用13,000元(26,000÷2)計算,應為相當,加計姚頌建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其每月領取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就養給付、春節加發、三節慰問金後,由姚洪勤與其2名子女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見親屬系統表,卷一第375頁),則聲請人應負擔2,737元【計算式:(13000+00000-00000)÷3=2737】,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其次,聲請人之母姚洪勤係00年0月生,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4,968元、29,478元、14,771元(均為營利所得),名下有17筆投資(含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卷一第453-463頁),約1,056,366元;另其每月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自113年1月起每月8,329元,並按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112年3月至4月每月13,200元,112年5月起每月14,177元,以姚洪勤每月領取津貼、老年年金共22,506元及名下股票現值,堪認其有相當資產,仍可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姚洪勤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㈣上開各情,有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卷一第385-389、391-397、541-5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一第13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一第13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91、297頁)、社會及租金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11-135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377-38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367-374頁)、存款資料(卷一第325-359)、姚蔚瑛(胞妹)看護費用收據(卷一第37-39、405-413頁)、姚蔚瑛(胞妹)切結書(卷一第547頁)、收入切結書(卷一第401頁)、受扶養切結書(卷一第403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卷一第505-513頁)、診斷證明書(卷一第33-35頁)在卷可查。

四、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35,855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4,559元、父親扶養費2,746元後,剩餘18,5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8550),已不足以履行前開更生方案第5年以後款項,是本院參酌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確有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