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聲 請 人 陳雅妮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雅妮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6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2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
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59-63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27-22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5-23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5-3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3-48頁)、信用報告(調卷第49-57頁)、戶籍謄本(清卷第12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65-6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15-12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3頁)、存簿(清卷第93-95頁)、工作證明書(清卷第75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清卷第139-214頁)、元大人壽函(清卷第289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285頁)、新光人壽函(清卷第28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品味傳統小吃每月收入26,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7,000元(無房屋租金,見調卷第21、195頁)云云。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惟聲請人既自陳:與配偶、子女租屋同住,未負擔租金等語(見調卷第195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本裁定計算式採元以下4捨5入】,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原主張須扶養與已歿前配偶鄭○豐所育長子陳○宥、母親陳林○珠,每月各支出扶養費5,000元、3,000元(調卷第15-23頁);嗣表示不再主張陳○宥之扶養支出(見清卷第365頁)。經查:
⒈聲請人母親陳林○珠(43年生)與其配偶即聲請人父親陳○
彬(87年11月1日歿)共同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清卷第135-137頁)、家族系統表(清卷第125頁)可佐。
⒉又陳林○珠無業,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
房屋1筆、田賦2筆、土地1筆,現值共2,551,588元,迄至114年2月26日,存款尚有餘額959,327元;原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6,697元,113年5月起調為每月17,617元;前於112年10月6日、113年9月27日各領取重陽禮金1,500元,112年4月2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此有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87-91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37-24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65頁)、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6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333-33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5-4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3頁)、存簿(清卷第107-113頁)附卷可考。以陳林○珠目前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7,617元,且尚有相當之存款,堪認陳林○珠有相當資產,仍可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母親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6,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
559元後,尚餘11,44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0,847,303元(調卷第113-181、193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79年(計算式:00000000÷11441÷12=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長子陳○宥 ①原有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單,113年12月26日終止,領回解約金168,601元。 ②112年11月28日、113年11月28日各領取生存保險金35,153元。 (清卷第139-214頁)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險,無解約金 (清卷第285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險,無解約金 (清卷第287頁)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投保紀錄 (清卷第289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品味傳統小吃工作收入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26,000元 (清卷第75頁) 2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清卷第95頁)